依據法律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交通肇事自首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動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于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則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電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動意愿,而是經親友規勸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