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夫妻協議離婚時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子女讀大學后,是否可以要求非直接撫養方繼續支付撫養費?
律師解答: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確實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二款也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基于此解釋,如就讀大學的子女已年滿十八周歲,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非直接撫養方已經沒有法定義務繼續支付撫養費。不僅對于非直接撫養方,直接撫養方亦沒有法律義務必須承擔其上大學的撫養費。當然,這不排除父母雙方或一方自愿撫養上大學的子女。
相關知識:父母離婚了,子女撫養費要給多久?
1、原則期限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 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周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視情況給付,18周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為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才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
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癥,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為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