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縣一位狠心父親離婚后,因不支付女兒的撫養費,被女兒告上法庭維護合法權益。近日,浦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依法判決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
被告高某某與林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登記結婚,2009年7月28日生育原告小高,被告高某某與林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林某某撫養原告小高,由被告高某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撫養費給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2011年11月4日,被告高某某與林某某辦理了離婚登記,自從與林某某離婚后被告高某某一直沒有支付過撫養費給原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原告的父親,對原告有撫養的義務。被告與林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合法有效的協議,雙方應當履行。因此,被告應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給原告。法院審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