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說,她與前夫已經離婚三年,三年前協議離婚時法院將孩子判給了男方。但只過了半個月前夫卻以家里來了老人不方便,將孩子送到了她這里,并說先把孩子放幾天就接回去,但張女士卻一直沒等到男方來接孩子,此后男方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接回孩子。一段時間后則直接告訴張女士,孩子放在她這里撫養,他會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費,張女士想自己撫養孩子更放心,于是就答應了,此后男方也按照約定每月給張女士支付了一些撫養費。時光飛逝,三年過去了孩子也一天天長大,處在青春叛逆期經常去網吧,而且還要吃好的穿好的,學校還經常要買輔導書,需要的費用更多了,但張女士無房無工作,唯一的經濟來源就是國家每月的低保費,又要付房租還要負擔孩子的生活,前夫給的撫養費根本不夠,張女士和孩子生活十分吃力。但最近一段時間孩子告訴她,前夫的生活變得很富足,開上了寶馬車而且出手闊綽,她推測前夫可能是中獎了,于是張女士聯系到前夫想讓前夫給孩子多付一些撫養費,但卻遭到前夫的一口回絕,張女士十分氣憤,因為法院當時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男方,但男方不但不自己撫養,而且現在生活富足了卻不為自己的孩子著想。前夫拒不多支付撫養費張女士也沒了轍,她該怎么辦呢?
離婚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撫養子女的一方在困難時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撫養費。因此,張女士可以要求孩子的父親增加撫養費。鑒于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判給了男方,而男方又沒有實際進行撫養,故張女士在協商不能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并要求孩子的父親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