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審理各類民事案件272件,其中,涉及子女撫養費糾紛的案件92件,占案件總數的33.8%。房山法院經過調研分析后發現,在訴訟活動中,由于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知識不熟悉,加之雙方的立場和訴訟目的不同,造成了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費問題存在多種認識誤區,從而增加了子女撫養費案件的審理難度。
誤區一:撫養費的數額經法院判決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2006年,李偉和鐘紅經法院離婚,法院判決,兩人6歲的女兒菲菲由李偉撫養,鐘紅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直到菲菲成年。目前,菲菲已經上初中,李偉覺得前妻每月才給200元的生活費,根本不夠孩子的日常開銷。于是,就以菲菲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鐘紅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但是鐘紅卻認為,自己和前夫已離婚多年,撫養費問題法院也早就判決了,數額是明確的,對方不能再起訴要撫養費了。
法官說法:
《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審判實踐中,當子女有正當理由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時,比如原定的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或者因為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法院會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對撫養費的數額進行適當的增加。最終,法院判決,從2013年5月起,鐘紅每月支付菲菲撫養費500元。
誤區二:撫養費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費,教育和醫療等費用要另外支付
2008年,馬麗與劉成離婚,二人約定,女兒琳琳由馬麗撫養,劉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今年,琳琳考上了初中,花費不斷增加,而且琳琳體質較弱,吃藥看病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于是,馬麗以琳琳的名義將劉成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并且教育費和醫療費由二人均攤。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講法: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撫養費是一項綜合性的費用。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將撫養費、生活費、醫療費和教育費等概念混淆,在要求被告方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往往要求對方另外支付醫療費、教育費等其他費用。針對此類案件,法院一般會在考慮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的基礎上,確定一個撫養費的數額,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誤區三:子女上大學了,父母仍要支付學費和生活費
小趙今年19歲,父母很早就已離婚,他一直跟隨母親生活。今年,小趙考上了北京的一所藝術院校,每年學費高達一萬多元。由于母親沒有固定工作,無力支付高昂學費,于是,小趙將父親老趙起訴到法院,要求父親支付大學學費,并每月另外支付生活費1000元。經過法院調解,老趙同意每月給小趙生活費400元,學費則由小趙自己通過國家助學貸款解決。
法官講法:
父母承擔撫養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對撫養費的支付對象不明確,部分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雖已不符合繼續主張撫養費的條件,但仍起訴父母要求支付諸如大學學費或生活費等費用,此種情況下,對被告有能力并愿意繼續支付的,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對雙方爭議較大的,法院一般會從親情維系、子女成長成才的角度,加強對雙方的調解,盡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
誤區四: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銷,父母都要承擔
鄭強和孫穎離婚后,兒子小鄭一直跟隨母親生活,鄭強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望子成龍的孫穎為了讓兒子接受最好的教育,花大價錢把兒子送進了私立雙語學校,并且給兒子報了好幾個特長班,業余時間還要學鋼琴、跆拳道等,每個月僅各種學費就得4000多元。孫穎也是工薪階層,無法負擔這么高的費用,于是,將鄭強起訴到法院,要求鄭強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
法官講法:
撫養費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開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但部分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子女日常的所有開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義務,包括超過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顯不合理的開支,如私立學校的高價學費等費用,對于此類超過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的高昂附加費用,法院會在審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進行處理。本案經過法院調解,最終,鄭強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600元。
誤區五:撫養費還要包括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補償
何東與孟艷離婚時,兩人的小女兒茜茜還不滿1周歲。雙方約定,茜茜由孟艷撫養,但對撫養費問題兩人爭執不下。何東愿意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但是孟艷堅決不同意。她認為,自己為了更好地照顧女兒,已經辭去了工作,現在沒有經濟來源,每月300元根本不夠她們娘倆的開銷,要求何東每月至少給她們2000元的生活費。
法官講法:
撫養和教育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來說,一般會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照顧子女,但并非子女的所有開銷均要由對方支付。理論上來說,如果沒有約定的話,父母雙方對子女應負有同等的撫養義務。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另外,“撫養費”和“扶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據《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何東與孟艷兩人離婚后,孟艷以自己沒有經濟來源為由,要求何東每月支付“母女兩人”生活費2000元,是對“撫養費”和“扶養費”的混淆。而且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是基于婚姻關系產生,離婚后,雙方已不存在扶養關系。考慮到孟艷母女確實生活困難,為了確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經過法院調解,何東同意每月支付茜茜撫養費500元。
誤區六:不讓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給撫養費
陳建和楊靜離婚后,雙方協議女兒樂樂由母親楊靜撫養,陳建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每個周日陳建探望女兒一次。由于楊靜和陳建之前矛盾較深,為了淡化陳建與女兒之間的感情,楊靜就以各種理由阻撓陳建探視女兒,后來干脆將樂樂轉到其他學校,半年多來,陳建一直沒能與女兒見過面。一氣之下,陳建干脆不再支付女兒撫養費了。
法官講法: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是,在審判實踐中,部分夫妻由于種種原因積怨較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會以“不讓探望子女”相要挾,來迫使對方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與此同時,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針鋒相對,以“不支付撫養費”相對抗。最終導致雙方關系更加緊張和惡化,并對子女的身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應該直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抗辯。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撓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依法對子女進行探望。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父母離婚、家庭破裂本已對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但如果由于撫養費問題,父母雙方再次發生矛盾糾紛,甚至想方設法逃避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無疑對未成年人幼小的心靈,又是一次沉重的打擊。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針對當事人訴訟中易存在的認識誤區,房山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始終堅持“未成年人權益優先保護”的原則,一方面,會對當事人進行詳細的法庭釋明和判后答疑,使當事人了解法律的規定和法院的裁判思路,理性接受裁判結果;另一方面,法官會從親情維系和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加強對當事人雙方的調解工作,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盡力達成既能保障子女生活教育需求,又能為父母雙方接受并自動履行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