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小青由母親撫養。根據當初父母的離婚協議,父親每月應支付她400元撫養費。幾年過后,小青認為,物價水平逐年提高,400元撫養費已經滿足不了她的正常生活需求。于是,小青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他將每個月的撫養費漲至1500元。今天,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父親童輝從2015年3月份起每月應負擔小清的撫養費由原來400元調整為500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小青是莊真與童輝的婚生女兒。莊真與童輝于2005年4月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2月生下小青。2012年8月6日,莊真與童輝協議離婚,女兒小青由莊真負責撫養,但雙方對撫養費未明確由誰承擔。2012年11月6日,小青就撫養費負擔起訴至法院,經調解,童輝同意每月支付小青撫養費400元至其18周歲,法院制作了民事調解書。
2014年12月30日小青提出,以母親沒有固定住處,無穩定收入,生活困難,且物價漲幅較大,現階段蕉嶺縣的生活水平下,其每天的日常開支、學習、衣著購置等每月費用應達到3000元以上才有保障。為此,小青向蕉嶺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父親童輝每月負擔的撫養費由原來400元增至1500元。
經查證,父親童輝沒有固定收入,在當地從事與做法事有關職業。童輝與莊真離婚后與他人重新組合了家庭,并生有一子,現既要贍養年老的父親,又要撫養年幼的兩個子女,生活并不富足。母親莊真也沒有固定收入,從事與童輝相同的職業。
蕉嶺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青要求父親童輝每月負擔原告的撫養費由原來400元增至1500元,理由不足,證據不充分,依法不予采納。鑒于近年物價上漲比較快及結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童輝每月負擔小青的撫養費由原來400元增至500元較為適合,并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作出后,小青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梅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童輝不具備大幅增加給付撫養費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據此,一審判決確定童輝每月負擔小青的撫養費由原來400元增至500元,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是恰當正確的,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