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林業庭成功調解一起撫養費糾紛。
據悉,被告湯某乙與粟某原是夫妻,2004年生育兒子湯某甲。因感情不和,湯某乙與粟某于2009年在洪江市民政局離婚。離婚時,二人約定婚生小孩湯某甲由粟某撫養,但沒有對撫養費作出約定。離婚后,湯某甲一直隨母親粟某生活,湯某乙在平時給予湯某甲一定的費用,但沒有固定支付撫養費。隨著湯某甲逐漸長大,生活水平較高,粟某感到獨自撫養小孩較為困難,遂要求湯某乙承擔一部分撫養費,但雙方一直爭執不下。為此,湯某甲于2015年9月8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湯某乙自2009年9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獨立生活時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對此類涉及親子關系的案件進行判決不利于化解家庭內部矛盾,且該案中,作為父親的湯某乙雖沒有定期支付撫養費,但是承擔了部分生活費用,案件存在調解的可能。
承辦法官詳細了解了原、被告雙方的生活情況,試圖尋找調解突破口。在調解過程中,承辦人指出,雖然湯某乙和粟某已經離婚,但是湯某甲和湯某乙之間的父子關系不會因此改變,湯某乙仍須履行撫養湯某甲的義務,支付合理的撫養費用,而湯某甲因生活需要向法院起訴要求湯某乙支付撫養費是其民事權利,也是無奈之舉。同時,撫養費的數額既要考慮到湯某甲的生活、學習需要和本地的生活水平,也應考慮到湯某乙的收入高低,雙方應當相互體諒,維護好父子親情。
經過多次組織調解,唐家父子最終達成一致協議,湯某乙從2015年10月開始每月支付湯某甲撫養費45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簽下調解協議后,湯某乙和粟某紛紛表示雖然二人已不是夫妻,但只要涉及到湯某甲的成長問題,他們一定會相互商量,共同培養好湯某甲,撫養他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