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某和被告李某2003年結婚,婚后不足半年便生下兒子小謝,由于夫妻之間長期感情不和,在婚后的第十年兩人協議離婚。為了給孩子創造一個較好地成長環境,減少孩子的心靈創傷,兩人協議兒子小謝由有穩定工作的謝某撫養,撫養費由謝某全部負責。時隔1年零8個月,一紙親子鑒定排除了謝某是小謝生物學父親的可能性,使謝某名譽、感情受到重創之余,11年來對孩子無怨無悔的付出也變成了笑話。
今年7月謝某將前妻李某告上了法庭,請求變更撫養關系并判令被告李某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失費、親子鑒定費等各項費用。
澄邁縣人民法院辦案法官從是否具備撫養義務的法律角度以及婚姻關系中的道德要求出發,對謝某訴請要求的各項賠償費用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逐一認定后,對各項賠償金額也進行了認真的權衡,最終支持了原告謝某的部分請求,依法判決孩子更改為被告李某撫養,判令李某賠償原告謝某撫養費78312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