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時間和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撫養費給付的時間存在以下情況: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2)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而撫養費的給付,對于有條件的父或母,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全部負擔子女撫養費,該協商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愿意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成長所需費用,則不可以。
另外,即是父母雙方達成上述協議后,經過一段時間,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另一方不愿意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2、對已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應當給付撫養費?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獨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