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越來越多的情形下,極易發生各種撫養費糾紛。在農村社會,夫妻離婚后,子女往往由一方來撫養,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隨著物價上漲,生活消費指數提高,父母離婚時約定或者法院判決時確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撫養費遠遠不能滿足子女學習和生活的需要,撫養孩子的一方會明顯的感受到生活的壓力,并且長期以往也不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長。所以近年來,各地法院受理的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案件不斷增加,然而我國雖然有增加撫養費的相關規定,但是由于規定的不夠細致明確,導致各地法院在適用法律時找不到明確的依據,造成同一種性質的案件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這樣即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樹立法律權威。所以對子女追索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并且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對保護父母離異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以及指導司法實踐均具有指導意義。
一、子女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及相關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有向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父母要求超過原定數額撫養費的權利。法律之所以規定離婚后的父母向未成年子女支付相應撫養費的原因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人身關系,這完全區別于法律實踐中的一般債權債務糾紛。
往往父母離婚時約定或者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是根據被撫養子女當時的生活需要及當時的雙方的經濟收入而確定的。隨著經濟發展,國家對個人工資的調整和物價的上漲及生活和教育費用的增加,原定的數額一般是不能滿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的。因此法律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進行調整,關鍵是如何認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要求”和“必要時”這兩個條件。對此,筆者認為,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增加的,比如給付撫養費的一方收入明顯增加,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二、撫養費的給付范圍。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由此可見,撫養費是維持子女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費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子女就讀這樣的學校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并且支付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三、未成年人主張撫養費的訴訟時效應該從其年滿18周歲時再開始起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對訴訟時效作出了一般規定,即一般的時效都為2年,但法律另外有規定的除外,而訴訟時效期間則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筆者認為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訴訟是否適用相關時效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請求權人的行為能力、生活狀況以及權利行使狀態。由于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其自身的心智、行為能力以及社會適應能力等因素使其在自我保護等方面無法與成人相比,故其實現相關權利完全受制于法定監護人。當監護人因主觀過失或欠缺法律常識而怠于履行相關權利時,未成年子女沒有其他途徑進行救濟。如果因監護人的過失或過錯導致未成年子女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恰恰反映出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上存在缺陷。因此,不能強求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能夠理解并有能力行使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且礙于人身關系,未成年人向父母主張權利亦存在感情上的障礙,在訴訟權利上應當給予最大化的寬讓。
所以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的訴訟時效應自其成年時起算。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只要被撫養人未成年,這種給付之債就處于一種持續狀態。只有當被撫養人年滿18周歲或者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這種給付之債的義務履行期限才截止,此時起算撫養費追索的訴訟時效才合情合理,并具有現實的意義。因此,在子女未滿18周歲以前,請求義務人支付撫養費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被撫養人成年后,再請求給付18歲以前的撫養費,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訴訟時效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
(作者單位: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