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撫養費是否適用于訴訟時效,是有爭議的,普遍認為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撫養費是基于身份關系發生的具有給付內容請求權,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三種觀點,認為撫養費的追索權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礎上的權利,是基于人身權而發生的,依附于某種事實,撫養費的負擔是父母雙方保障子女生活的義務,時間上具有持續性,以子女未獨立生活為條件,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費的索要一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屬于現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以監護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駛權利而導致未成年人權利受到影響,對本身已經經歷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傷害,必然影響其健康成長,那么則反映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強求未成年人能夠理解訴訟時效以及積極行使其權利。雖然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被撫養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歲之前的撫養費,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這個時效自被撫養人獨立生活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基于身份關系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基于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請求權雖然與身份關系有一定的聯系,但從性質上看,仍然屬于財產權,因此,當事人請求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如在離婚時已經就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及數額作出約定,那么,撫養費請求權已明顯轉變為一種期限數額明確的債權,負有支付義務的一方沒有按期支付,則被撫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對于各期撫養費,應從約定支付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時效。
如果離婚時并未處理撫養費問題,則在需要撫養的期間,義務履因侵權的行為和事實處于持續狀態,或者,一方并不知道其撫養義務存在,即不存在侵權問題,這兩種情況下,都無從確定時效起算點。但前一種情況下,子女成年之日起,侵權行為終了,因此應從次日起起算二年訴訟時效。后一種情況下,雖不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自子女成年之日的次日起應當起算二十年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