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孔某與馬某2002年5月登記結婚,2003年兒子孔小某出生。2007年5月,雙方至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約定兒子孔小某撫養權歸母親馬某,孔某不承擔撫養費并可隨時探望孩子。馬某于2010年8月再婚,孔小某隨母親馬某和繼父一起生活,孔某離婚后亦再婚并生育子女。2012年10月馬某再婚丈夫去世,孔小某由馬某一人撫養,二人生活陷入困境。孔小某遂以孔某與馬某簽訂離婚協議時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孔某不承擔撫養費的約定無法律依據,要求孔某支付其自2007年5月(孔某、馬某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2012年10月期間的撫養費5萬元并要求孔某于判決之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費1500元,教育費、醫療費以實際發生票據為準由孔某承擔50%。孔某認為離婚協議已經明確自己不承擔撫養費,故自己不用支付孔小某撫養費。
案例分析:本案例爭議的焦點是孔某能否以其與馬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拒付孔小某之前及判決之后的撫養費。《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首先,關于生活費、教育費等由誰承擔及承擔多少的問題。法律首先尊重當事人自治,對于協議離婚,夫妻雙方有意思自治的權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離婚協議就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雙方應當遵守。所以,案例中孔某與馬某的離婚協議約定孔某不承擔撫養費沒有問題,其有權拒絕支付判決生效之前的撫養費。
其次,關于孔小某要求判決之后撫養費及教育、醫療費的問題。孔小某因繼父過世,其僅與其母親二人相依為命,生活拮據,另外隨著孔小某年齡的增長,其生活、學習的支出必然會逐年增加,在其母親無力一人負擔的情況下,孔小某有權要求其生父孔某支付必要的生活、學習費用。當然,因孔某本人又已再婚并生育子女,為兼顧其現在的家庭,法院對其應向孔小某承擔的撫養費酌情予以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