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1、協議處理
父母離婚時,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時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包括協議輪流撫養子女),法院一般會尊重雙方的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影響的除外。
2、子女不滿兩周歲
父母離婚時,子女不滿兩周歲,考慮到子女年齡較小,尚處于哺乳期,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除外。特殊原因主要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3、子女已滿兩周歲不滿十周歲
父母離婚時,子女已滿兩周歲不滿十周歲,且父母雙方都愿意撫養時,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綜合考慮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子女隨哪方父母生活較長,并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子女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不應與其共同生活。
此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比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4、子女已滿十周歲
已滿十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怎么確定子女撫養費?
法院在判令撫養費時,一般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子女的實際需要、支付撫養費一方父母的支付能力、當地的經濟水平三個方面綜合考慮。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撫養費如何支付?
1、支付方式
(1)按月支付,一般約定每月X日前將撫養費轉入雙方約定的專用賬戶;
(2)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省去較多麻煩,但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較小;
(3)折抵支付,一方以放棄較大財產的權利給子女為代價,來沖抵應付子女的撫養費;
(4)雙方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用。
2、支付范圍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但在司法實踐中,雙方對撫養費支付標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般會判令醫療費和教育費在今后的生活中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3、支付期限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間是從離婚之日起至子女已滿十八周歲之日止。
如果子女雖已滿十八周歲,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則仍應支付必要的撫養費。
如果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