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巧家縣人民法院小河法庭審結張某訴黃某同居關系財產糾紛一案,依法解除張某與黃某的同居關系,并對其同居期間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維護了黃某的合法權益。
張某原是有妻之人,他和其妻熊某早在1986年就辦理了結婚登記。2001年,熊某外出打工后不久,張某認為其妻子不回來了,便請人到死了丈夫的黃某家提親,黃某表示愿意和他一起生活。于是原告張某12月份便請人把黃某接到家與其同居生活至今。在同居期間,雙方δ生育孩子,但共同建有房屋等財產。2009年,張某之妻熊某突然回家,要求黃某離開張某,她要繼續與張某生活。黃某認為,其是張某正大光明地請人提親后接到他家,并已經同居生活了九年,突然之間要其離開,她實在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黃某要求張某分土地和房屋給自己,才能維持生活,否則是不會離開的。為此,兩個女人經常發生吵打,此時的張某在黃某和熊某之間非常為難。張某這時才意識到,如果當初與妻子熊某離婚后再娶黃某,就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于是張某將黃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被告黃某的同居關系,并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我國的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依法必須解除該同居關系。原告張某與熊某于1986年11月23日已辦理結婚登記,系合法夫妻關系。張某在û有與熊某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便與被告黃某同居至今,該同居關系Υ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應依法予以解除。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應依法予以分割,對黃某請求法院將張某所承包的土地分給其耕種,于法無據,所以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