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就像是圍城,城外的人想進城,而城里的人卻疲憊的想離開。當婚姻找不到任何值得挽回理由的時候,或許離婚會是一種解脫!能做到好聚好散或許不錯,若最終走到訴訟的途徑,不妨讓我們在傷心的同時,了解如何在離婚訴訟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情況1】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情況2】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情況3】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處理】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情況4】離婚后請求損害賠償的
【處理】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