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告離婚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采用公告送達方式。下面滬律網介紹的是公告離婚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應注意什么問題。
一、公告離婚形成的原因
自然人大量自由的流動,是適用公告程序離婚案件日趨攀升的根本原因所在。廣大農民紛紛外出務工,人口流動日益頻繁,婚姻當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導致婚姻生活名存實亡,一方當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訴訟離婚。還有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責任、義務,有意不讓自己的行蹤被家人和親屬知道,也有部分夫妻為逃避債務、躲避計劃生育等人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達到借假離婚逃避法律的目的,這些造成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的案件增多。適用公告程序離婚有其積極的現實意義,但婚姻是關系到人身的重要身份關系,每一個家庭的穩定和諧都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從而準確適用公告程序離婚顯得更為重要。
二、公告離婚應注意什么問題
第一、婚姻關系有效性的嚴格審查
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將婚姻劃分為三大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離婚案件時。首先,要確定婚姻的有效性,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在審查時沒有多大難處,而對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公告離婚案件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審查時只能以結婚證的持有與否作為依據。這也是區分合法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分水嶺。所以,在受理案件時,要嚴格審查原告方提交的結婚證這一證據。另提醒一點,在審判實踐中,對案件受理后判決前是否收回結婚證,做法不一。筆者認為,結婚證對當事人一般有著特殊的重要性,在案件判決之前,法院只應在形式上審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作為定案由的依據,不應收回原件。是否需要收回原件,要在判決之后,根據判決結果作出收回不收回的決定。
第二、審查被告是否適格
所謂公告離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查,一方確實下落不明滿兩年,通過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的離婚案件。它所依據的法律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是審理公告離婚案件的條件。這個條件有兩層含義:
1、當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
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滿二年。
從這個條件可以看出,被告應同時具備這兩層含義,不完全具備的,不能成為公告離婚案件的被告,審理時不能適用公告形式審理。對不具備兩層含義的被告,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如被告外出音訊全無,卻未滿二年,可依訴訟法規定作出中止審理,以待被告出現或期限屆滿;對于被告外出滿二年卻有明確的地址的,可以郵寄送達的方式通知其應訴、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