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離婚時,若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沒有太大的爭議,還是比較傾向于選擇省時省力的協議離婚方式的。但是,有些時候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即使在以上兩點沒有爭議,依然要進行訴訟離婚,那么,哪些情況下只能選擇訴訟離婚呢,如果選擇了訴訟離婚,那它的程序又是怎樣的呢?下文就為您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哪種情況下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離婚,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有一下幾種情況:
(一)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
(二)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則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或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而解除同居關系,只有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四)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對于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五)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二)審理
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后,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委員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