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虛假訴訟
為嚴厲打擊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誠信和訴訟秩序,提升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調研基礎上,經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第23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吨笇б庖姟酚?016年6月20日公布并實施,共18條,主要對虛假訴訟的界定,虛假訴訟的表現特征,認定虛假訴訟的途徑和方法,對參與虛假訴訟不同主體的制裁以及對虛假訴訟的防范等問題進行規定。最高法法官對《指導意見》所涉及的主要問題作出說明。(詳情參見《程新文、馮小光、王友祥、王丹:最高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指導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二、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
民訴法解釋再審部分起草人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訟必然有改變或撤銷生效裁判判項的訴訟請求,原告還可以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該民事權利應是被生效裁判損害的。對此,法院應根據原告不同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裁判。(詳情參見《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比較適用》)
三、關于民事再審問題
再審程序是針對不當或錯誤生效裁判的再救濟制度,為廢棄生效裁判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徑,屬訴訟法意義上的形成之訴,在我國民訴法中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序”。于實務而言,不必過于糾纏稱謂差異,而在于將該理念滲入具體操作規范,以解疑難問題或糾正不當認識。
由于訴訟程序適用本身固有的前后相繼和疊加,故相對于一、二審程序,民事再審程序顯得更加復雜。另外,由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和再審裁判案件總量并不太多(全國總數近幾年年均分別維持在8-11萬件和3.3-4萬件,總體趨勢是逐年增長,今年應該會有較大幅度的增加),毋寧說當事人,很多律師甚至從事再審工作時間不長的法官也對民事再審存在種種認識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