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關系類。
有關婚姻是否無效;婚姻關系是否撤銷;申請婚姻關系無效之主體;事實婚姻的認定及解除;同居關系之認定及解除問題的規定,具體見法律規定指引相關部分。
有關是否判決離婚的問題,重點考量、判斷是否存在法定判離的情節;夫妻婚姻基礎如何,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有無和好可能;若判決離婚,對子女撫養等問題是否能夠做出合理安排。
2、財產分割類。
離婚訴訟中,若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有異議,夫妻雙方可協商作另案處理或中止離婚案件之審理,先進行析產。確定共同財產之范圍后,應本著公平兼顧保護婦女權益、保護無過錯一方之原則,把握其來源、性質,確認其歸屬、分割方案。具體對不動產、動產、債權、股權等財產的認定及分割,見指引相關部分詳述。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究竟屬于一方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取決于內外兩個方面:對外,要看夫妻債務的產生方式;對內,要看所負債務的用途及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方式是否有約定。現行立法對夫妻共同債務這一問題的法律制度的構建較為簡單、原則,既要防范夫妻利用離婚逃避債務,也要防范離婚夫妻的一方編造共同債務,在誠信體系尚不完備的今天,還是要依靠法官在不同個案中,根據法律規定、經驗法則進行判斷。
3、子女撫養類。
法院確定離婚糾紛中子女撫養的問題,一般以子女權益、身心健康及實際需要為重,考慮子女的年齡、教育、醫療問題,尊重子女意愿;考慮夫妻雙方的身心狀況;及直接撫養一方對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能否配合等情況綜合考慮加以確定。
4、損害賠償類。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對損害賠償的請求,有以下三點規則:(1)必須依附于離婚訴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請求損害賠償;(2)雙方均有過錯情節導致離婚的,雙方均不賠償;(3)若判決不準離婚,則該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5、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
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受理后,經公告送達相關文書,可以適用缺席審判。至于判決離婚與否,仍需結合被告下落不明原因及時間等因素,及導致婚姻感情破裂與否考慮而定;但若判決離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一般不對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處理。而原告的相關財產權益也并非因此喪失保護,其可通過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