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后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那么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可以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
構成表見代理合同的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代理行為人并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就與第三人簽訂了合同。沒有獲得授權的代理規定了沒有代理權或是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這三種情形。
2、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和無過失的。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大意而造成的。
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理應知道行為人是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的,那么就不構成表見代理從而合同相對人也就不能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