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且以約定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
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的事實。所附條件都有以下幾種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明確得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法定條件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或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都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這個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及付款條件是不同的,付款條件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然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能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事實是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去殺人搶劫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