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方符合應當獲得另一方幫助的條件的,離婚時首先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查明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條件、謀生能力、受幫助方的生活困難程度、幫助方的負擔能力等因素,結合當地的一般生活水準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平,確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的適當幫助。具體來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只是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幫助。
2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在經濟上可視具體情況,給予一次性幫助或長期的幫助。
3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4在執行幫助期間,受資助一方另行結婚或經濟收入足以維持生活時,對已經確定的幫助費尚未執行或者未全部執行的,幫助一方即可停止給付。
5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受幫助方要求對方繼續給予幫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