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訴訟離婚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于民法典第1079條,并結合其他條款和司法解釋形成完整的制度框架。以下是核心內容及實務要點:
一、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 調解前置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必須首先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且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準予離婚。 - 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判決離婚:-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欺騙性婚姻等)。
- 特殊情形的直接判決
-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應準予離婚;
-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雙方分居滿1年再次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規則
- 起訴條件
- 原被告需為合法婚姻關系;
- 需明確訴訟請求(如撫養權、財產分割等);
- 案件需屬于受理法院管轄范圍。
- 審理期限
- 普通程序: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延長);
- 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
- 證據要求
- 需提交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財產清單等基礎材料;
- 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分居協議、家暴記錄、出軌證據等);
- 財產及債務證明(如銀行流水、房產證等)。
三、財產分割與過錯責任
- 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 一般均等分割,但可因照顧子女、女方或無過錯方權益適當傾斜;
- 一方轉移、隱匿財產或揮霍共同財產(如大額打賞主播),可少分或不分。
- 特殊財產處理
- 父母出資購房:婚后父母全資購房未明確約定的,推定贈與自己子女;部分出資的按比例分割。
- 股權分割:以共同財產出資的股權原則上均分;個人財產出資的按登記比例分割。
- 過錯方責任
- 重婚、家暴等過錯方可能喪失撫養權優先權;
- 贈與第三者財產的行為無效,另一方有權追回。
四、子女撫養權與探視權
- 撫養權判定標準
- 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核心,考慮年齡、撫養能力、生活穩定性等因素;
- 8歲以上子女需尊重其意愿。
- 撫養費與探視權
- 撫養費一般為支付方收入的20%-30%(多個子女不超過50%);
- 未直接撫養方享有探視權,法院可強制執行探視安排。
五、司法解釋新增要點(2025年2月施行)
- 嚴懲惡意轉移財產
- 通過離婚協議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撤銷財產分割條款。
- 假離婚后復婚需雙方同意,單方主張無效。
- 撫養權與過錯掛鉤
- 出軌、家暴等過錯方可能直接喪失撫養權;
- 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將影響撫養權判定。
- 特殊贈與的撤銷權
- 婚前或婚內贈與房產未過戶的,可因欺詐、重大過錯等撤銷。
六、實務建議
- 證據準備:重點收集感情破裂、財產狀況、子女撫養能力的證據。
- 調解策略:利用調解階段協商撫養權或財產方案,減少訴訟對抗。
- 律師協助:復雜案件(如涉及股權、跨境財產)需專業律師制定訴訟策略。
以上內容綜合《民法典》第1079條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等文件,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調整策略。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針對性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