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是:雙方離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不承擔撫養費;商品房1套歸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給男方1000元;等等。2007年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與原告分手,并與原告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3、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訴前簽訂的離婚協議進行分割。
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因離婚協議書是在原告的脅迫下簽訂的,故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分割財產。
【審判】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是否應當按照該協議的內容判決分割原、被告的財產。
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本院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且如果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也有悖于公平原則,違背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不服,持起訴理由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經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
【評析】
正確認定原、被告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狀態是審理本案的關鍵。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2005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開了蘇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在這次研討會上,與會代表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