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指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男女雙方自愿解除的一種方式.對子女撫養和達成一致意見,債權債務作出妥善處理,并持此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協議離婚還是有以下幾方面的優點的:
1. 省時.訴訟離婚即使是簡易程序,也要一段時間.第一審可能判決不予離婚.這樣的話,想離婚還要二次起訴,其中有六個月的時間限制.二審起訴后,經審理到判決也要一定期間.而協議離婚比較快,只要男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很快能解除婚姻關系.新的婚姻登記出臺后,當場就能辦好。
2. 省錢。協議離婚能節省掉訴訟所需要的費用。有時還包括律師代理費,房產評估費等其他費用。
3. 省麻煩。婚要到法院解決.要提供,房產證等證據.證件.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要進行辯論。據理力爭,費盡口舌。花不少的精力和財力。而協議離婚則會省去不生活少的這些精力和財力。
正因為協議離婚有上述優點,人們會首選協議離婚,但協議離婚有著一般人所不知的弊端。常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協議離婚簽定后,如果對方不履行,引起紛爭時,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這種天成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因此,離婚協議的效力,并不產生法律上的限制力,也就是說,當一方不履行時,要想解決紛爭,只能提起訴訟,而訴訟離婚后,一方如果不履行法院制作的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則當事人可以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離異后,若憑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歸屬方案,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必須依法交納交易所需要的費用。而訴訟離婚則不同,當事人可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或生效的判決書,無需交易所需費用。從而省去一筆大額支出費用。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因離婚原因不同,就存在各種心里,而導致協議離婚中陷阱重重。往往有以下幾種情形:
1.有外遇的一方,通常想盡快擺脫原婚姻關系,締結新的婚姻關系,而對方可能會利用這樣的心里,迫使有外遇的一方,在分割財產時作出一些讓步,而事后,作出讓步的一方,后后悔,但是,事后卻無法補救。
2.有時有外遇的一方,想解除婚姻關系,但又不想直接說出來,而是從精神上折磨對方,利用對第三者的感情,在言辭上刺激對方,使對方受不了,從面使對方想擺脫精神折磨。而只想擺脫痛苦的婚姻。在分割財產時作出讓步、甚至放棄。事后后悔已無濟于事等。
3.有的飽受之苦的女性,為早點擺脫身體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折磨,寧可放棄自己的財產權利。事后,追悔莫及。
所以說,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各有利弊.選擇哪一種,要根據各個人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并非省錢,省麻煩。才是最好的,只有適合你的,才是最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