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1、程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于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二、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基本可以得出:離婚協議是辦理協議離婚的必要的書面材料,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并予以離婚后,便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沒有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同樣具有約束力,根據深圳市中級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指導意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并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