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分手夫妻選擇協議離婚,用這種方式離婚節省時間,免去了訴訟費用,又利于二人以后的“友好相處”。
一旦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就表明作為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你已認可其中的條款,并要按約定履行義務。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一定要考慮清楚,這可不
是兒戲。
●案例一
2005年10月,老王與妻子阿蘋協議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套住房為男方,現考慮到離婚后孩子歸女方撫養,男方同意離婚后將此房贈予女方,并協助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不久,老王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贈與房子的條款。
老王認為,自己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并未看清楚其中的條款。而在阿蘋看來,如果當時沒有老王贈與房屋這一條款,自己就不會同意離婚。
生活中,有的人本不想離婚,為了壓制配偶的離婚念頭,常常會向配偶提出:離婚可以,但要將財產全部留下或贈與子女;而想離婚的這一方為了盡快分手,一時沖動就同意了這個要求;也有的人為了達到離婚目的,會假意答應將財產全部留下或贈與子女。
這種情況下,雙方雖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往往事后贈與財產的這一方會認為自己吃了虧,于是就拒絕移交贈與財產,或者變賣,或者進行抵押貸款,以讓對方“撈不著”。這種行為當然會引起糾紛,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在事實認定上也很難把握。
●案例二
林先生經營著一家電器公司,去年年初,他與妻子宋女士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約定孩子由母親撫養,林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萬元。
一年過去了,林先生并沒有按期支付撫養費。今年年初,宋女士將前夫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120萬元的撫養費。
這個時候,林先生反悔了,他說自己之所以在寫下“每月支付人民幣10萬元”的含糊表述,是想挽回這段婚姻。現在既已離婚,可每月10萬元的撫養費超過了自己每月3萬元的收入,自己實在負擔不起。
法院認為,撫養費的多少,法律允許由雙方協議,只有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才由法院判決,在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從其約定。林先生在與宋女士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他每月支付撫養費10萬元,此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犯法律規定,林先生應按約定按期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第1款: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鄭女士的丈夫在外經商,單純的她并不知道,丈夫在外買了房子買了車。
一年前,兩人協議離婚,丈夫將他們居住的一套住房給了鄭女士。離婚后,鄭女士偶然得知,前夫竟然還有房產和轎車,她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再分割。此時房屋已升值至45萬元,轎車的市場價只有14萬元。
法院判決,房屋歸鄭女士所有,轎車歸其前夫所有。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的,分割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