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之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如下: 1、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2、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四)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進行審查,符合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4、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5、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