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協議”合法嗎?
據《重慶晚報》報道,為了讓婚姻和愛情更牢靠,重慶妹兒除了需要書外,還創造性地發明了“愛情協議”。協議內容是這樣寫的:夫妻雙方自愿簽訂此協議。夫妻忠實于對方,不支持第三者插足,不得有婚外性行為。如有以上行為、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方,在離婚時須放棄全部家產分割權,并一次性賠償無過錯方精神傷害費20萬元(此費用標準自協議簽定之日起每5年增長10萬元)。過錯方必須放棄子女的,每年僅可探望一次……過錯方每月支付子女的撫養費1000元直到孩子 18周歲”等。據稱這種“愛情協議”正在重慶市悄然流傳。
何為愛情,是指男女雙方因相愛而產生的感情。對于因相愛而產生的感情再用協議的形式進行約定,這種協議的簽訂雖然屬于是一種合同形式,但合同也有有效和無效之分。我國法律規定,合法的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同時,在合同法律關系中,只有涉及到財產和部份人身關系(如、收養、扶養、撫育等)的合同,而沒有愛情合同之說。因此,這種合同應當歸于無效。首先,愛情是一種情感性的東西,一個人的情感產生、變化和消失與外部的接觸有著密切的關系,這種接觸就是人的大腦對外部事物判斷的一個過程,而愛情的產生、變化和消失正是在這種潛移默化之中,如果用協議的方式來管人的思維意識,管人的情感世界,顯然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其次,修訂后的強調“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這種“忠實”不僅要求夫妻雙方在情感上忠實,而且也包括行為上的忠實。但這種“忠實”的規定是依附于婚姻法中婚姻自由這樣一條總原則的,即便有這樣一條“忠實”的條款,但“忠實”并不排斥限制婚姻自由,因為只有在具有婚姻自由的前題下才能談到“忠實”,而“忠實”也正是為了體現婚姻自由;第三,愛情是一種情感上的交融,是不受任何外界干預,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形成的,對于這樣一種情感交融的東西,用一紙協議的形式進行約束,就使這種愛情變了味,變成了一種交易。雖然這種交易可能在短時間內產生效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外部情況的變化,這種交易也會發生變化。所謂“捆綁不成夫妻”就是這個道理。
在這份“愛情協議”中還規定“放棄全部家產分割權”、“一次性賠償精神傷害費”、“放棄權”、“每年僅可探望子女一次”等附加條款,從這些條款上我們不難看出,他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是一些帶有限制性的懲罰條款,這種限制就是“離婚”,這種“懲罰”就是協議中的一些附加條款。因此,這種帶有限制和懲罰性的條款當屬無效。法律雖然鼓勵當事人自治,但自治必須是在完全自愿的前題下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這種協議不具有限制和懲罰條款,就其對財產的處理和賠償來說,并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由于這份協議中出現明顯的“限制”和“懲罰”內容,因此,這份協議歸于無效。
把“愛情協議”作為約束婚姻的條件,這個看似進了保險箱的東西并不就真得那么保險,因為人的感情世界是豐富的和復雜的,用一紙協議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即使用財產作為后盾來約束,也難以真正控制同床異夢和貌合神離,當這種同床異夢和貌合神離達到一定量的時候,仍然會發生質的變化。因為這種“愛情協議”的形成所表現的是互相缺乏真正了解,缺少真誠溝通;所掩藏的是道德危機和情感危機。因此,這樣的“愛情協議”是不值得肯定和倡導的。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夫妻間只有在相互信任的前題下,真誠面對愛情,嚴肅面對忠實,婚姻才不會出現畸形,才不會發生婚變。只有每個細胞都健康,社會才會進步才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