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加大了打擊和制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力度。今年6月10日,對一起故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馬素英二年有期徒刑;判處楊保全一年有期徒刑。 1997年,馬素英、楊保全夫妻二人在本市豐臺區開辦了一家床具廠,楊保全為經營者,由馬素英具體負責經營。此后,因使用車某等提供的床網,床具廠共欠貨款37.83萬元,對方分別將馬素英訴至法院。
2001年8月21日,豐臺區法院分別判決馬素英給付車某等貨款。馬素英對判決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馬又撤回上訴。豐臺區法院的民事判決發生效力。
馬素英、楊保全為使法院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兩人遂于同年12月28日協議離婚,并約定:除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歸馬素英外,其余財產(包括床具廠)歸楊保全所有,30萬元債務則由馬素英償還。
2002年2月28日,因馬素英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豐臺區法院對馬素英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后車某向豐臺區法院提出申請,認為馬素英、楊保全用離婚方式逃避債務,要求追加楊保全為被執行人。馬素英得知后,即關閉工廠、變賣機器,后與楊保全共同躲藏他處。同年4月6日,豐臺區法院下達裁定,認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裁定馬、楊二人共同清償債務。
由于二人外出藏匿,致使法院生效裁判長期無法執行,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起訴到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馬素英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被處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訓,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伙同楊保全,采用“協議離婚”、變賣財產、關閉工廠、外出藏匿等方式,逃避法院執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應依法懲處。馬素英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楊保全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二中院院長王振清表示,對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一個時期以來,一些當事人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向法院的尊嚴提出挑戰。這是法律不允許的。此案的審判表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