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價值及歸屬問題雙方達不成協議時如何處理的問題。目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房屋問題的爭議,多集中在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改房上。隨著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當事人購買原來分給職工的房屋的情況已經十分普遍。由于當事人購買此類房屋時享受了國家規定的福利政策,所花費的購房費用遠遠低于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離婚時,雙方對這類房屋的價值及歸屬問題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房屋的價值并解決房屋的歸屬呢?
為解決這一問題,司法解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不宜以當初購房時的房款為依據,取得房屋一方給對方相對應的補償;二是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歸自己的,如果雙方同意,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獲得相對應的補償;三是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進行拍賣,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