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有所減少,但離婚后財產糾紛卻有增多的趨勢。主要原因有:
1.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的離婚協議中權利義務不明確。如離婚協議中未明確財產是否已分割完畢,財產應由何人給付及給付期限等。
2.當事人惡意反悔。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門簽訂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后又擅自變更原訂協議,導致另一方提起訴訟。
3.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先放棄財產后又要求分割,有的當事人為了離婚的順利,口頭答應放棄所有財產,待離婚后,即起訴要求分割。
4.為少繳訴訟費自行分割財產而產生矛盾。夫妻雙方為少繳訴訟費,自行對等事項達成協議,并在起訴離婚后,一致表示無財產上的爭議,從而達成調解離婚的協議,后因移交財產中產生矛盾,不得不通過法院解決。
對此律師建議:
1.民政部門在受理離婚申請時給予當事人法律指導,并對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認真審核,要求明確財產的性質,給付的方式和期限。
2.對離婚時未提出分割的財產,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要求一方提供另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