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夫妻感情破裂,很多人都選擇,理由很簡單——好合好散。然而,離婚難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等問題。那么,關于協議離婚要注意哪些東西呢?雙方自愿擬定的離婚協議在法律上能不能得到保護? 在什么樣的情況下一方可以反悔呢?本文結合以上問題為您講解了協議離婚的三大基本條件,的基本內容,辦理協議離婚要注意什么等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那么這個規定應該如何理解呢?
一名從事民事審判多年的法官說,協議離婚遵循的是自愿原則,通常情況下,男女雙方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只要內容不違法,都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在一年之內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這只是從程序上解決了訴權的問題,法院受理后,還要從實體方面審查協議內容是否違法。只有當存在脅迫、欺詐等違法情形時,法院才會進行撤銷或變更,比如雙方簽協議時是否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協議中處分了別人的財產等等。如果超過一年的時間才反悔,法院不會處理。
法官說,在實踐中,協議離婚后又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情況比較少見,通常是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起訴到法院后,另一方在抗訴中聲稱協議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過,由于脅迫、欺詐等違法的情形很難舉證,法院通常不會支持這樣的說法。
法官提醒說,協議離婚實行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不管當事人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是他自己愿意的,法院一般都不干涉。離婚的雙方都是成年人,在決定簽協議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簽了字,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協議離婚的三大基本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沒有爭議。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關系,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其在我國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一、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