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國內辦理?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申請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的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 四)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如果是現役軍人離婚,應提交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當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原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檔案,而本人的結婚證又丟失的,可到辦理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戶籍證明,并由雙方當事人出具在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并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