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實質是婚姻當事人自愿解除,因此必須是由兩個心智健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己獨立而自由地進行決定.如何證實著一點,《婚姻登記條例》要求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協議離婚申請;這是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基本形式要件,不能有任何的變通。
需要說明的是,以前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有允許代理協議離婚的內容;不過,如果先前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有與《婚姻登記條例》相抵觸的,則相抵觸的規定一律無效,而按《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即只有在夫妻雙方均親自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
所以,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只能委托他人在國內進行訴訟離婚,而不能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