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家住沙河口區某小區的文女士,與丈夫劉某于2002年相識,2003年5月27日結婚,2005年,文女士生一女孩。由于雙方在家庭、特別是對孩子的教育問題上發生了嚴重的分歧,雙方感情產生了隔閡。2006年伊始,雙方開始討論離婚的話題,并私下多次進行了協商。由于分歧較大,雙方不僅沒有達成協議,反倒發生了爭吵。在爭吵中,劉某動手打了文女士。文女士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找到了張成林律師,委托他向沙區人民法院提起。文女士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婚生女由自己撫養,劉某支付撫養費,補償共同款11000元。
開庭前一天提出分割房產
今年7月份,就在開庭前一天,在朋友的提醒下,文女士打電話給張成林律師,提出他們夫妻現在共同居住的房屋為劉某個人婚前購買,但是在婚后取得的房證。文女士說,她還跟著一起還了兩年的貸款。文女士詢問,這個房子能不能算作?張成林律師及時趕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了調查取證,結果證實文女士所述真實。
在開庭前,張成林律師受文女士的特別委托,將訴訟請求金額作了修改,即將原請求金額增加到66856元。在訴訟過程中,劉某對離婚及問題沒有異議,但認為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應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
庭審中,文女士代理律師向法庭出示了房屋檔案的復印件。檔案顯示,2002年12月30日,劉某與房屋開發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同日交了首付款。2003年12月3日該房取得了房產證,購房分期付款貸款合同證明該房證現抵押于貸款銀行。
一審法院判該房屬共同財產
今年7月10日,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關于離婚、子女撫養、部分共同財產分割和訴訟費用的承擔(一人一半)已達成協議,法院予以照準。關于房屋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的問題,因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應以登記為準,雖然該房系被告婚前購買,但被告于婚姻存續期間才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且文女士以其公積金11000元,實際償還了部分按揭貸款,所以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被告交納的首付款50000元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依照這些事實,法院判決準予文女士與劉某離婚,婚生女由文女士撫養,劉某每月支付720元撫養費,家電若干及房屋歸劉某所有,該房產生債務由劉某負擔,劉某給付文女士共同財產房屋的補償費用人民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