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是否還能分割婚內財產
案例介紹:2005年11月孫女士的丈夫蘭先生與一女子有婚外情被孫女士發現,孫女士向蘭先生提出離婚,但蘭先生就是不肯離。在孫女士的一再堅持下,蘭先生提出他們共同所有的價值八十余萬元的三間門面房歸他所有他才同意離婚。為盡快從婚姻的圍城中走出來,孫女士同意了他的要求,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但在離婚后不久,孫女士發現,存續期間,蘭先生在外地還購買了一套住房,而且還在一公司有20萬元的投資。孫女士問,其能否要求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不合理協議進行變更,并重新分割被隱瞞的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薄叭嗣穹ㄔ簩徖砗?,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以上規定來看,孫女士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
關于被隱瞞的部分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孫女士可以依法向蘭先生提出再次分割的要求,如果他拒絕的話,孫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起訴應當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