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的區別
離婚有兩種形式: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2、起訴離婚。 《》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是指登記離婚(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離婚并制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離婚協議是民事協議,自身有如下特點: (一)調整關系的人身性。離婚協議調整的是最為密切、重要和復雜的姻親形式的夫妻關系,突出人格、身份、地位等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兼容父母子女關系和家庭財產關系,在親屬關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二)離婚原因的多樣性。"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究其協議離婚的實質也是"感情確已破裂",訴訟或協議只是處理離婚的方式不同而已,離婚標準上無質的區別,離婚原因也基本相通,多種多樣,無須一一列舉。 (三)感情糾葛的復雜性。夫妻離婚時難免受親情、社會、地位、前途、經濟、工作等諸因素影響,各種感情復雜交叉,在處理離婚事宜上猶豫不決,易出反復,難以準確把握。 (四)離婚方式的平和性。協議雙方是平等主體,但具感情對立性,為減少影響,照顧情面,掩蓋感情對立,避免互相指責,心平氣和解決矛盾,利于理智協商離婚事宜,更可減少雙方日后仇視和對立,有利協議履行。 (五)產權形式的多元性。婚姻法修改后,夫妻共同財產制一統天下格局被打破,共同、特有、約定等多種財產制形式并存,產權人意思自治權利得到尊重。多種財產制相互包容轉化、限制補充,給正確區分產權帶來難度。 (六)財產債務的隱蔽性。家庭財產種類繁多,形態不一,有的易轉移和隱藏,離婚時難以查清。若有意廢債,約定共同財產,隱瞞債務,他人債權將受威脅,埋下糾紛隱患。(七)協議內容的易變性。離婚后,權、撫養費數額、子女健康教育、謀職等因素會隨時間、感情、地位和經濟狀況的變化而變化,處理不好勢必影響離婚雙方和子女以后的生活,波及社會穩定。 需要注意的是協議離婚的協議中牽涉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問題,這些問題也有著其復雜性,一旦處理不好,會造成不必要的糾葛,甚至可能對將來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響,所以在協議離婚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也應該抱著謹慎的態度,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