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根據你的內容來看,如果在協議離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即使受理了,也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能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確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也應當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如果超過一年后提出,法院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