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約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對稱。結婚協議、財產協議、協議可以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設定一定的附屬條件,但是所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財產協議對財產的取得以一方提出離婚為前提,這違背了我國法律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財產協議中以離婚為條件對財產的處理約定無效。
【案例】 小麗和小剛于2004年登記結婚。結婚前,小麗提出,雙方簽一份“婚姻協議”,目的是用經濟利益約束雙方。婚姻協議約定“雙方廝守一生,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該方放棄一切財產”。 婚后,二人產生諸多矛盾,感情逐漸淡漠。小剛提出離婚。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小麗在答辯狀中提出,按照婚前約定,雙方購買的商品房應全部歸她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婚姻協議”對財產約定違背中婚姻自由的原則,因此未支持小麗取得全部財產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