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今年。協議好之后,我們就到民政局辦完了相關的。離婚時他名下共有兩處房產,一處是結婚前他自己買的;另一處是在我們定婚后,還沒辦之前,共同出資買的。由于第二處住房是套二手房,原房主要求一次性付清房款,當時經濟能力有限的我們只好向親戚朋友借一部分錢,再向銀行貸款一部分錢,把房款付清了,不過房產證上寫的是我前夫一個人的名字。結婚后我和父母一起居住,他在外打工掙錢回來還債。但由于性格不合,時有摩擦,今年我們決定協議離婚。協議上注明了第一處住房歸男方所有,第二處住房歸我們共同的女兒所有,夫妻間無共同財產,也無共同債務,孩子由雙方共同撫養。現在歸孩子的住房即將拆遷,但是我前夫卻不配合及時把房產證過戶到孩子名下,他說那是我們婚前買的房子,產權證上只寫了他的名字,因此是他的個人財產,他不想給孩子了 (我家拿不出證據證明出過錢)。請問我們當初簽訂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否應該歸屬我女兒?我能向法院提出上訴嗎?
--周女士2010年9月28日致電“東方都市廣播”AM792/FM89.9《家住上海》欄目咨詢熱線400-880-5008詢問
【解答】
一般情況來說,你和你前夫的離婚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并且是你和你前夫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這個約定應當是有法律效力的。你的孩子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你前夫將該房屋過戶至你孩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