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xié)議中房屋未進行登記的分割協(xié)議是否有效-法律快車
離婚案件中貸款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
貸款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雖然對離婚時如何分割房屋做出了原則規(guī)定,但對本文提出的問題卻沒有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
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精神,我認為,離婚案件中,對婚前由一方簽訂購房合同并出資償付首付款,其余房款向銀行貸款購買的房屋如何處理,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此房屋應確認為個人,不能作為分割。
2、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如果雙方對產(chǎn)權沒有爭議,亦應確認為個人婚前財產(chǎn)。
3、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4、離婚后,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幾種情況,凡是最終確定為一方財產(chǎn),婚后償還銀行貸款的,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歸個人所有,不能分割,但是婚后償還的貸款及相應的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離婚時應當分割。
具體分割方法是,先計算出共同償還的貸款數(shù)額在房屋原價款中的比例,然后對房屋作出估價或雙方議價,根據(jù)這一比例,計算出共同還貸部分的現(xiàn)價,作為夫妻共同。比如房屋原值為80萬元,離婚時已還貸為20萬元,那么,婚后償還的貸款數(shù)額在房屋總價款中的比例為25%。如果房屋估價為100萬元,則共同還貸部分的現(xiàn)價應為25萬元,一般情況下,這部分由夫妻雙方平分。
這種方法把房屋增值部分視為共同收益,避免了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一方獲利的情況,我認為這樣比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