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辦理,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是否明確、具體。離婚協議書是指夫妻雙方為解除,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分配與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書的效力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并頒發后生效。
一、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愿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男女雙方的姓名等項內容;
2、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的監護及撫養費的承擔;
4、的行使;
5、財產及債務的分配與承擔;
6、其他約定。
三、協議離婚程序的辦理: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長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3、批準。經審查符合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