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躲超生處罰費,夫妻協商“假離婚”;可剛辦完手續一個月,妻子發現丈夫竟與人同居,遂鬧上公堂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近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結果少婦李某因未提供有力證據證實丈夫有欺詐行為而沒能如愿。 今年34歲的李某系該縣某村農婦,1997年與錢某結婚,次年生一男孩。李某訴稱,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前年傾全家積蓄投資2萬多元興辦建材廠,經營2年多來生意紅火、收入可觀。 今年,丈夫多次提議辦假離婚、生二胎、免交罰款,出于省錢考慮,信以為真的李某就同意了,并在丈夫找人擬好的《》上簽了字。當時協議書約定:男孩由女方撫養,男方每年支付一千元撫養費至其18歲;同時約定住房及家具等歸女方所有,男方經營的建材廠及廠內設備等資產歸男方所有。 孰料,就在李某和丈夫8月份辦理后不久,李某卻發現錢某與一女子同居生活,這才意識到其“生二胎”是假、辦離婚是真,感覺上當受騙,因此怒上公堂,請求重新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建材廠的廠房、產品及廠內農用車等機械設備共約2萬元。 錢某則辯稱,離婚協議書系自愿協商達成,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重新分割財產。 庭審中,法院認為,我國規定的婚姻自由是指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原被告就離婚、子女撫養、已達成了協議,并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現李某既未向法庭提供錢某在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的證據,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應視為是他們真實意思的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李某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且其還應全額承擔訴訟費用。見此情形,李某于宣判前主動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