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居民與大陸居民應當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臺灣居民與大陸居民離婚登記按以下規定辦理:
(1)臺灣地區居民與大陸居民在內地離婚的,由內地居民經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
(2)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明和材料:
①戶口簿、身份證;
②;
③。
(3)辦理離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和材料:
①《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②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人境證件;
③本人的結婚證;
④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