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協議書上在財產的分割上注明,兩處住房,兩人各一套。可事后男方反悔鬧上了法庭。昨天,記者從芝罘區法院獲悉,一審法院已經做出判決:按執行,爭議的那套樓房歸女方。
案情再現
去年5月份,市區的吳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他們來到婚姻登記處,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欄注明:雙方因感情不合,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無其它不同意見;雙方共有兩套房產,其中市區一套歸女方,另一套歸男方。填寫完后,女方在協議書上簽了名,并代男方簽了名,然后,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各自按了手印,婚就這樣離了。
男方申辯
事后,男方反悔了,不愿意給女方另一套樓房,因此,就拒絕給女方過戶。為此,女方就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將那處房產確認歸她所有。
對于拒絕給房的原因,男方在法庭上陳述了2條理由:一是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與雙方之前商議的內容不一致;二是因自己的眼睛嚴重近視,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無法看清協議內容,協議的落款處也是由女方代簽的,所以,這份離婚協議書應當無效,要求法院駁回女方的訴求。
法院審判
為了查清事實,法院查看了兩人的離婚協議書、、房屋所有權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離婚協議書落款處男方的簽名雖然由女方代簽,但男方在落款處按了手印,應視為其對協議的確認;并且該離婚協議書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批準,并發放了離婚證,故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應踐約履行。因此,對男方的主張,法院沒有采信。
今年7月中旬,芝罘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爭議的房產歸女方所有。判決后,男方不服,現已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