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的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 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 本人的;
*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內容除對《》第31條規定的離婚的條件認真地進行審查外,還須對當事人的收入、財產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與核實,以達到保障離婚協議的真實、自愿與公平。
3. 批準
通過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夫妻關系解除。離婚證同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