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前夫答應經濟補償 之后想賴賬 女方欲申請法院執行———
a與前夫離婚時,對方主動提出住房歸a所有,并一次性給呂某經濟補償13萬元。但雙方簽署離婚協議至今,前夫絕口不提經濟補償的事。無奈,a打算向法院申請執行離婚協議,卻遭到法院的拒絕。a與前夫之間的離婚協議不屬于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a與前夫是協議離婚,離婚后因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拒付13萬元經濟補償金而引起糾紛。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果雙方調解協議具備下列條件,應認為有效,并作出判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性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不能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本案中a應該另行起訴,要求前夫履行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