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的成本,很多夫妻在離婚時選擇協議離婚而不是訴訟離婚,有的夫妻在離婚中就是自己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有的則前后簽訂了幾分離婚協議,有的請律師擬定離婚協議,有的夫妻把離婚協議公證或請律師見證。圍繞離婚協議目前也產生了不少糾紛。很多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后反悔,此時應該如何處理?
如何認定離婚協議的效力,離婚協議是否寫了就為有效,這里,我們就將相關離婚協議的問題,律師談些自己的建議。
離婚協議有效嗎?
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所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之前,當事人都是可以對離婚協議反悔的。
如果有幾份離婚協議,其效力如何認定?
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后所產生的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如果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如何處理?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