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方翻悔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能否受理
人民法院不能按理,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關于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翻悔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復》。該《批復》指出:“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領取了的,其離婚關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對這種已發生法律的效力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告知當事人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
后,一方翻悔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能否受理
人民法院不能按理,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關于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翻悔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復》。該《批復》指出:“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領取了的,其離婚關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對這種已發生法律的效力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告知當事人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